根据《江西省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2008年各项目县(市、区)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省财政近日将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200万元和省财政补助计划460万元下达各市(县、区)。该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为:
一、经费直补农民。按照国家文件要求,今年我省补助资金按不同培训时间实行差别补助,即培训时间在30天以下,按每人250元标准补助;培训时间在31-90天,按每人360元标准补助;培训时间在91天以上,按每人800元标准补助。各项目县(市、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结合当地培训实际的情况,在保证完成培训任务和用足补助资金的前提下,适当确定不同培训时间的人数比例,但培训时间在30天以下的短期培训比例应控制在35%以内。培训补助资金继续采用培训券补助的方式直补农民,培训券由县财政和阳光工程管理部门在第一节课上联合发放。
二、经费分级筹措。2007年中央安排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经费为7200万元,省、市、县财政各配套460万元,中央、省、市、县经费捆绑使用。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农[2005]33号文)的规定,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只能用于农民培训,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资金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资金报账制,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阳光工程四个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监管的五项制度,强化项目监管工作,落实工作责任,规范项目实施。
四、各地要继续做好统计月报工作,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市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