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省正处于汛期,强对流天气不断发生,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和水库安全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号)精神,省财政及时下达了2008年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划。
本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发放范围为2006年底各设区市申报大坝注册登记的在册小型水库。按赣府厅发[2007]6号文件要求,设区市、县两级共按1:1的比例对省级补助进行配套,市县各自的配套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各县(市、区)在收到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按聘用合同规定发放到水库安全管理人员。
为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文件要求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支付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劳动报酬,不得挪用。并要求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水利厅有关规定,明确水库安全管理责任,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与安全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及工作实绩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