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亡,父母将获扶助。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从今年下半年起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从精神上和生活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提供帮助。独生子女死亡或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将享受到100元或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其子女康复。
按照我省出台的《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为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又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从2008年下半年起享受特别扶助,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特别扶助资金由代理发放机构以银行个人存折形式直接发放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