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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重点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高 12万人受益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财政新增安排4200万元,从2008年10月起提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十四类”参战人员等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据介绍,该政策的实施是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问题。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解放时期入伍和参加抗美援朝的、建国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月补助标准分别达到390元、330元、31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月补助标准达到175元;农村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月补助标准达到175元。据统计,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省财政资金总量达到3亿元,惠及12万人。
    据了解,在我省,有关企业军转干部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政策,具有相对的一贯性和关联性。这一系列政策是针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困难专门出台的,不仅涉及部分优抚对象和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补助,还涉及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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