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我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制定下发了《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活动中首购或优先购买。
首购或优先购买的产品都应属于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等四部门认定并公布的《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在政府采购时将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采用最低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可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10%幅度的扣除;采用性价比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资助创新产品评分因素,且给予其8%的价格扣除;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将对资助创新产品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在评审时价格和技术评标项目都可分别给予总分值的8%幅度的加分;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如果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最低报价10%,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据悉,自主创新首购产品还应具备的条件有:属于省级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江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将拒绝支付有关项目采购资金。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在招标文件未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的等都将受到警告,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或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不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但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且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