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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000万元为困难群众撑起法律援助网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更好地帮助下岗职工、低保户等弱势群体维权,日前我省财政下达了1000万元法律援助经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为困难群众办案。省财政厅已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下拨补助资金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
    据介绍,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员,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通俗地讲,就是免费帮助困难打官司。2006年起,省财政设立了100万元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每年与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一同分配至困难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实施法律援助。2008年,我省将法律援助纳为公共财政政策,并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帮助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众选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统计,全省基层司法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量由2006年的3894件上升至2008年的10921件,案件结案数由2006年的3513件上升至2008年的10558件。
    “2009年我省继续将法律援助纳为公共财政政策。但可获财政补助的法律援助受理案件有一个要求,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还要审查其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法律援助经费用来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这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等;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等。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具体标准为:在本市区、本县(市、区)办案的,每件刑事案件补贴200-600元,民事案件补贴300-800元;本省跨设区市、跨县(市、区)办案的,刑事补贴300-800元,民事案件补贴500-1200元;跨省的则补贴600-1200元;属群体上访、跨年度的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及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差旅费支出数额较大的案件,则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支出费用原始票据,经当地援助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在确定标准的2倍内支付补贴。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将不予支付办案补贴: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不能符合规定的;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私自收取受援人及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司法厅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现场检查与审计,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低,存在挤占、挪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地方,将暂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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