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日前下达2008年和2009年“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资金1.3亿元,并将根据源头各保护区面积和出水水质确定“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各保护区奖励资金。
据介绍,发源于江西境内的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五大河流,全部汇入鄱阳湖后流入长江,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独立的鄱阳湖水系。整个鄱阳湖流域面积约16万平方公里,占江西国土面积的97%。同时, 东江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深圳、广州等城市的主要水源。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的财富和品牌,保护好江西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政府的职责。保护“五河”和东江源头生态环境,对促进江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香港和珠江三角洲的用水安全十分重要。2008年,我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建立激励机制,对境内赣江、抚河、信江、饶河和修河等五大河流(以下简称“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所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给予奖励。2009年,我省增加安排3000万元财政资金,总量达到8000万元,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
据了解,此次奖励资金奖励对象为在“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内的崇义县、大余县、瑞金县、石城县等12个县;奖励金额的确定标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根据源头各保护区面积确定,占奖励总金额的30%;第二部分根据各保护区出水水质确定,占奖励总金额的70%。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保护区内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将扣除相应的奖金。其中,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扣除所在县奖励资金的100%;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扣除所在县奖励资金的70%;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扣除所在县奖励资金的50%;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扣除所在县奖励资金的40%。同时,特别规定,在保护区内新建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扣除所在县奖励资金的100%。
此外,该负责人强调,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主要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有关的支出,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