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5.44亿元奖励落后产能淘汰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2007-2009年我省共下拨5.44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奖励落后产能淘汰,其中:中央财政5.24亿元,省级财政0.2亿元。
据了解,目前淘汰落后产能对地方的压力最大,很多落后产能对地方来讲是支柱型产业。对此,在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国家一直是积极引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其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作用下,一部分落后产能被逐渐淘汰。但如果完全依靠市场作用,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可能会比较慢,可能会对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来一些障碍。因此,国家一直对调整结构、推进淘汰落后给予积极的财政和政策支持。
据介绍,财政资金奖励的落后产能淘汰范围主要包括电力、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和有色金属等14个行业。但1999年或2000年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产能则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同时,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07-2009年,中央财政共下拨5.24亿元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为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2008年起我省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财政政策的奖励支持,支持落后产能淘汰,从而推动我省工业经济保持持续稳定较快的发展。该负责人强调,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同时,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奖励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此外,省财政厅还向社会公布获得财政资金奖励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淘汰落后设备等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将追究相关资金。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