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财建[2010]96号)。
为鼓励地方早治、快治、治出成效、早日完成规划任务,《实施细则》从专项资金奖补原则和标准、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项目前期与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要求。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堤防、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推进、先建后补、以奖促治,做到资金到县、任务到县和责任到县,争取安排一批、建设一批、发挥效益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