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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普惠全省所有农村居民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下发了《2010年全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全省所有县内常住人口以及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均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9项

  据了解,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为主,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重性精神疾病管理9项。根据2010年工作目标,居民规范化健康档案建档率将达到20%;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达95%;非住院结核病人100%、艾滋病人70%得到规范的随访和治疗管理;0-36个月婴幼儿进行保健管理,规范化管理率不低于70%;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达到40%;高血压、2型糖尿病两类人群规范化病例管理率分别达到40%、30%;对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为15%。

公共卫生服务覆盖所有农村居民

  《方案》要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原则上每个乡镇(街办)确定当地的一所乡镇卫生院或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确定一所村卫生室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优先考虑。乡镇卫生院暂不具备提供服务能力的,允许其与上级专业机构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共同提供规定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同时,各地要将城乡结合部、未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等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纳入整个实施规划,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内不留空白,覆盖到全体农村居民。要积极引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逐步改变重医轻防的观念,从以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转变到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

人均服务经费不少于15元

  此外,《方案》明确,2010年按服务人口每人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元,省级财政补助4元;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各补助1元。
    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和村卫生室承担,按项目向居民免费提供。单项项目补助标准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0元/份;健康教育1元/人;预防接种3元/针;传染病防治2元/人;儿童保健105元/人;孕产妇保健92元/人;65岁以上老年人保健87元/人;高血压病管理88元/人;糖尿病管理88元/人;重症精神疾病管理40元/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各地可在补助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专项专用、多退少补”的管理原则,不得转作他用。为保证项目开展落到实处,我省还将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按已完成服务量结算补助经费;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规定按服务全部兑付补助资金;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卫生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项目提供服务资格。
    该负责人强调,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弥补人工、耗材及公共卫生服务应分摊的必要的公共经费等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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