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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和厅党组的有关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两个安全”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干部安全,江西省财政厅切实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厅党组高度重视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成立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梦胜担任,成员单位分别为财政监督检查局、办公室、预算处、国库处、人事处、监察室。内部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
二是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每年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在编在职干部担任联络员,其工作职责主要为负责本单位本年度内部监督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和参与厅内部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作。
三是确定了内部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每年内部监督检查重点抽查面不得低于30%,即“三年审一遍”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重点抽查。
四是明确了内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厅各处室及厅属单位本年度财政、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情况;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等。重大事项追溯到以前年度。
五是规范了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每年各内审检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内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呈报厅党组审定后,由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督促整改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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