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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老工伤难题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近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了解到,今年,省财政计划新增资金,采取四项措施扩大老工伤补助对象范围,在2011年底前,将国有集体企业及关闭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0年,江西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67亿元,将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且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1-6级伤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截至2009年底全省尚有9.45万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统筹。
  江西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有些老工伤人员所在企业关闭破产和经营困难的,因待遇得不到保障,工伤职工及家庭生活出现了较大困难,所以,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使他们的待遇获得保障,对于切实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解决老工伤问题列入到今年的民生工程,重点加以推进。”
  保障范围扩大,意味着资金筹集力度也要加强。“我们在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的筹集办法上做到突出“四个坚持””江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坚持多渠道筹集、财政适当补助
  根据《江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本地老工伤人员规模、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地方财力水平等,科学制定筹资方案,既要确保基金、企业、财政三方均可承受,又要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的资金需求。
  具体区分三种情况:一是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也可以规定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二是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和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各地可以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企业趸缴有困难的,且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是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1-10级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给予补助。中央和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负担,市、县(区)属企业按每人每年5000元补助,其余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坚持新、老办法相衔接
  按照有利于保障老工伤人员权益的原则,坚持新、老办法相衔接,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与2009年的政策相比,此次财政补助范围有四个扩大:一是补助企业范围扩大到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二是补助对象由1-6级老工伤人员扩大到7-10级老工伤人员;三是扩大到已过退休年龄的老工伤人员;四是将老工伤人员界定时间从2004年1月1日之前扩大到2010年12月31日。
  坚持重点向最困难群体倾斜
  突出两个重点:一是在人员类别上,突出1-10级(特别是1-6级)工伤及工亡供养亲属。二是在企业类别上,突出关闭破产改制企业。
  坚持区别中央、省属与市、县(区)属企业分级负担
  中央、省属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安排(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市、县(区)财政不需负担;市、县(区)属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据了解,为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将根据市、县(区)财政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的银行账单凭证清算上年度省级补助资金,对上年度地方财政资金不到位的,将相应核减当年省级补助资金。5月份,省财政将对有关市、(县)区2010年度财政补助人数和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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