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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提高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残疾军人、烈属、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提高,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该项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介绍,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5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等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调整后,上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30元。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生活补贴。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省财政已下达提标所需费用,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将加强管理、认真核算,春节前将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费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该负责人表示,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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