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绩效管理局积极部署2017年度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决策部署,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29号)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强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的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省财政绩效管理局结合我省2017年度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专门下发通知,对全省财政绩效管理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并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财预〔2018〕29号确定的项目负总责;省级财政部门各对口业务处室、各设区市财政局对财预〔2018〕29号确定的项目负督促责任;省财政厅确定的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其自评价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重点评价由省财政绩效管理局负责。
二是明确资金范围。无论财政部还是省财政厅确定的项目,绩效评价项目资金原则上为2017年度。
三是明确评价方式。自评价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既可直接组织评价,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省财政厅确定的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省财政绩效管理局在部门自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是明确时间安排。5月10日前,省级主管部门须完成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价工作。5月15日前,省财政厅对口处室须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按程序反馈省级主管部门。5月20日以前,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主管司局。省财政厅确定的重点绩效评价项目,5月10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将《自评表》和自评报告提交省财政绩效管理局。省财政绩效管理局于7月底之前完成再评价。